概括而言,新司機應該留意 1,2,3,4 的規例:
- 暫准駕駛執照持有人須通過12個月的暫准駕駛期,才能獲發正式駕照
- 司機在駕駛考試取得及格後,可在3年內申領該種類汽車的暫准駕駛執照。
- 「P」牌新手除了要遵守適用於一般司機的規例外,亦須遵守下列4項額外規則:
- 駕駛車輛時,須在車輛的前面及後面展示「P」字牌﹙如私家車或輕型貨車則可在擋風玻璃左邊貼上﹚
- 駕駛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時不得載客;
- 即使在車速限制超過每小時70公里的路段行駛,亦不可以超過每小時70公里的車速駕駛車輛;
- 如快速公路上設有3條或以上的行車線,不可行駛最右線。
如果 P 牌司機觸犯「輕微」道路交通違例事項 (扣3分或者5 分),包括違反上述四項違例事項,一經定罪,司機的暫准駕駛期將延長6個月。
如果 P 牌司機觸犯一次「嚴重」道路交通違例事項 (扣 10分或以上) 或者 觸犯兩次或以上「輕微」道路交通違例事項,一經定罪,暫准駕駛執照會被即時取消。
附表
[第2及4條]
罪行
項
條次
罪行的一般性質
分數
《道路交通條例》
(第374章)
1.第36(1)條
危險駕駛引致死亡
10
1A
第36A(1)條
危險駕駛引致身體受嚴重傷害
10
2
第37(1)條
危險駕駛
10
3
第38(1)條
不小心駕駛
5
4
第39條
在酒類的影響下駕駛、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
10
4A
第39A條
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、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
10
4B
第39B(6)條
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
10
4C
第39C(15)條
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以作呼氣分析,或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以作化驗,或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同意化驗血液樣本
10
4D
第39J(1)條
在指明毒品的影響下駕駛、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
10
4E
第39K(1)條
在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、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
10
4F
第39L(1)條
在指明毒品以外的藥物的影響下駕駛、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
10
4G
第39O(1)條
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接受損害測試,或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口腔液樣本
10
4H
第39S(1)條
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血液樣本或尿液樣本作化驗,或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同意分析血液樣本
10
5
第41條
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15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5A或5B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3
5A
第41條
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30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5B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5
5B
第41條
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45公里的速度駕駛
10
6
第55(1)條
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進行競賽或速度試驗
10
7
第56(1)條
在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
5
8
第56(2)條
在意外發生後沒有提供詳情
3
9
第56(3)條
沒有報告意外
3
10
第61條
沒有服從警務人員或交通督導員的指示
3
《道路交通(交通管制)規例》(第374章,附屬法例G)
11
第11(1)條
橫過雙白綫
3
12
第18條
沒有遵從交通燈的指示
5
13
第31條
沒有讓斑馬綫上的行人先行
3
14
第38(2)條
沒有為學校交通安全隊員而停車
3
《行車隧道(政府)規例》(第368章,附屬法例A)
15
第4(2)條
以比臨時最高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15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16或17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3
16
第4(2)條
以比臨時最高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30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17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5
17
第4(2)條
以比臨時最高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45公里的速度駕駛
10
18
第9(1)(g)條
橫過連續雙綫
3
19
第18(4)條
橫過《道路交通(交通管制)規例》(第374章,附屬法例G)附表2第502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附有虛綫的連續白綫
3
20
第18(4)條
以比《道路交通(交通管制)規例》(第374章,附屬法例G)附表1第136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顯示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15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21或22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3
21
第18(4)條
以比第20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30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22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5
22
第18(4)條
以比第20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45公里的速度駕駛
10
23 - 27
(由1999年第198號法律公告廢除)
28
(由2016年第7號第25條廢除)
28A - 28D
(由2016年第7號第25條廢除)
29 - 32
(由2016年第7號第25條廢除)
33
(由2018年第9號第16條廢除)
33A - 33D
(由2018年第9號第16條廢除)
34 - 36
(由2018年第9號第16條廢除)
《西區海底隧道附例》(第436章,附屬法例D)
37
(已重編為第33D項——見2013年第100號法律公告)
37A
第7(1)條
以比速度限制標誌顯示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15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37B或37C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3
37B
第7(1)條
以比速度限制標誌顯示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30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37C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5
37C
第7(1)條
以比速度限制標誌顯示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45公里的速度駕駛
10
37D
第7(2)(b)(i)條
以比每小時70公里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15公里的速度,駕駛巴士、中型貨車或重型貨車,但第37E或37F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3
37E
第7(2)(b)(i)條
以比每小時70公里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30公里的速度,駕駛巴士、中型貨車或重型貨車,但第37F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5
37F
第7(2)(b)(i)條
以比每小時70公里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45公里的速度,駕駛巴士、中型貨車或重型貨車
10
37G
第7(2)(b)(ii)條
以比每小時70公里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15公里的速度,根據暫准駕駛執照駕駛電單車、機動三輪車、私家車或輕型貨車,但第37H或37I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3
37H
第7(2)(b)(ii)條
以比每小時70公里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30公里的速度,根據暫准駕駛執照駕駛電單車、機動三輪車、私家車或輕型貨車,但第37I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5
37I
第7(2)(b)(ii)條
以比每小時70公里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45公里的速度,根據暫准駕駛執照駕駛電單車、機動三輪車、私家車或輕型貨車
10
37J
第8條
橫過連續雙白綫
3
37K
第10(2)條
橫過《道路交通(交通管制)規例》(第374章,附屬法例G)附表2第502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附有虛線的連續白線
3
在緊接2012年7月20日之前有效的《西區海底隧道附例》(第436章,附屬法例D)
38
第7條
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15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39或40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3
39
第7條
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30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40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5
40
第7條
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45公里的速度駕駛
10
41
(已重編為第37J項——見2013年第100號法律公告)
42
第10(b)條
橫過《道路交通(交通管制)規例》(第374章,附屬法例G)附表2第502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附有虛綫的連續白綫
3
《青馬管制區(一般)規例》(第498章,附屬法例B)
43
第9條
以比《青馬管制區(一般)規例》(第498章,附屬法例B)附表1第22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顯示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15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44或45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3
44
第9條
以比第43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30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45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5
45
第9條
以比第43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45公里的速度駕駛
10
46
第9條
橫過《道路交通(交通管制)規例》(第374章,附屬法例G)附表2第501、502或503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連續雙白綫或附有虛綫的連續白綫
3
47
第10(2)條
以比暫時性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15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48或49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3
48
第10(2)條
以比暫時性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30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49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5
49
第10(2)條
以比暫時性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45公里的速度駕駛
10
《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附例》(第474章,附屬法例C)
49A
第7(1)條
以比速度限制標誌顯示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15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49B或49C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3
49B
第7(1)條
以比速度限制標誌顯示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30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49C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5
49C
第7(1)條
以比速度限制標誌顯示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45公里的速度駕駛
10
49D
第7(2)(b)(i)條
以比每小時70公里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15公里的速度,駕駛巴士、中型貨車或重型貨車,但第49E或49F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3
49E
第7(2)(b)(i)條
以比每小時70公里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30公里的速度,駕駛巴士、中型貨車或重型貨車,但第49F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5
49F
第7(2)(b)(i)條
以比每小時70公里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45公里的速度,駕駛巴士、中型貨車或重型貨車
10
49G
第7(2)(b)(ii)條
以比每小時70公里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15公里的速度,根據暫准駕駛執照駕駛電單車、機動三輪車、私家車或輕型貨車,但第49H或49I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3
49H
第7(2)(b)(ii)條
以比每小時70公里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30公里的速度,根據暫准駕駛執照駕駛電單車、機動三輪車、私家車或輕型貨車,但第49I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5
49I
第7(2)(b)(ii)條
以比每小時70公里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45公里的速度,根據暫准駕駛執照駕駛電單車、機動三輪車、私家車或輕型貨車
10
49J
第8條
橫過連續雙白綫
3
49K
第10(2)條
橫過《道路交通(交通管制)規例》(第374章,附屬法例G)附表2第502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附有虛線的連續白線
3
在緊接2012年7月20日之前有效的《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附例》(第474章,附屬法例C)
50
第7條
以比《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附例》(第474章,附屬法例C)附表第6、7、8或9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速度限制標誌顯示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15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51或52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3
51
第7條
以比第50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30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52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5
52
第7條
以比第50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45公里的速度駕駛
10
53
(已重編為第49J項——見2013年第100號法律公告)
54
第10(b)條
橫過《道路交通(交通管制)規例》(第374章,附屬法例G)附表2第502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附有虛綫的連續白綫
3
《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附例》(第520章,附屬法例B)
55
第7條
以比《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附例》(第520章,附屬法例B)附表第6或7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速度限制標誌顯示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15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56或57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3
56
第7條
以比第55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30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57項適用的情況除外
5
57
第7條
以比第55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45公里的速度駕駛
10
58
第8條
橫過連續雙白綫
3
59
第10(b)條
橫過《道路交通(交通管制)規例》(第374章,附屬法例G)附表2第502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附有虛綫的連續白綫
3
(由1986年第44號第3條修訂;由1995年第39號第14條修訂;由1998年第47號法律公告修訂;由2000年第33號第5條修訂;由2000年第50號第4條修訂;由2002年第3號第14條修訂;由2005年第116號法律公告修訂;由2008年第23號第62條修訂;由2010年第19號第24條修訂;由2011年第24號第27條修訂;由2013年第100號法律公告修訂)
(格式變更——2012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)